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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摘精选《“路怒”的尽头是刑责》

栏目:文摘精选|发布:微笑 已在故事者网站发布【58】篇文章
日期:2023-09-22|来源:人生与伴侣|作者:朱政|阅读:手机阅读

感谢微笑发布文摘精选《“路怒”的尽头是刑责》,内容如下:

其中最常见的罪名,就是危险驾驶罪。中国《刑法》第133条之一规定,“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拘役,并处罚金:(一)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的……”。当然,《刑法》毕竟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,也并不是只要有追逐竞驶行为的,均会被追究刑事责任,实践中需要判断这一行为是否情节恶劣,是否达到了应受刑事制裁的程度。

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观点来看,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、追求刺激、斗气或者其他动机,在道路上曲折穿行、快速追赶行驶的,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,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、闯红灯、强行超车、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,足以威胁他人生命、财产安全的,则极易被认定为情节恶劣,进而被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。

根据法律规定,如果有上述危险驾驶行为,同时触犯了《刑法》规定的其他罪名,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定罪处罚。实践中,常见的可能触犯的罪名还包括交通肇事罪、故意毁坏财物罪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,这就需要司法机关根据行为人的犯罪行为、是否存在主观故意、侵害的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什么等,来进行综合判断,定罪量刑。

做情绪的主人,“路怒症”要不得

开车上路最忌意气用事,这次“黄蓝斗车”事件,蓝色车本是有理的一方,也是受害的一方,如果蓝色车能够在双方第二次互动后冷静处理,不仅可以免除牢狱之灾,还可以通过刑事、民事等多种手段弥补自己的损失。但蓝色车驾驶员却情绪失控,试图用斗气去解决问题,将事件上升到危害公共安全的地步,那么之前即便再有理也变成无理了。

从不少网友的言论中,我们可以解读出“力挺蓝色车”的态度。他们认为,在社会上,黄色工程车这类特种车辆,依仗自己拥有特殊的通行权利,开车一向是嚣张跋扈;况且,黄色车有错在先,蓝色车是被无端欺负后的“霸气”回击,不应当承担责任。

但是,斗气车“互殴”,还需要重视一个前提条件,即其行为是不是会危害社会安全,是不是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。这黄蓝两车的司机在开“斗气车”的时候,他们都被自己激动、愤怒的情绪所裹挟,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,其行为是非常危险的。行车、并线、超车,不论“谁在理”,若司机选择以“路怒”情绪发泄式、报复性开车,都应当被教育批评,并依法严肃处理。对于驾驶中遭遇的其他车辆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,我们完全可以以更妥当、更理性的方式应对。开“斗气”车,“路怒”的尽头可能将是刑事责任。

司机在驾车过程中,如果遇到有其他司机驾车挑衅,首先应当调整心态,保持心态平稳,不要互相斗气别车,既不要生气,也不要慌张,而是把稳手中方向盘保持正常行驶。其次,应当适当地减速让行,面对对方的挑衅行为,能够避让尽量避让,但是,行驶中还要注意让速不让道,减速即可,不能随意变道,以防范与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。最后,要注意证据的留存,确保行车记录仪功能正常,录下对方的危险驾驶行为及车辆牌照,待危险驾驶行为结束或驾驶人靠边停车后,联系交警进行举证,配合交警调查,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。当然,若您的车辆上没有行车记录仪,也可以就近到交警队或者交警执法点及时报警,在大多数情况下,交警部门可以通过系统查询到相关情况。

这起事件带给我们很多思考。黄色工程车是否为特种作业车?面对其他车辆的挑衅,驾驶员应该如何合理、合法地应对?蓝色车在受到侵害后以过激行为“报复”,是否可以减轻其法律责任?这些均有待于警方查清事实并给予释明。希望警方在秉公依法处理的同时,能够兼顾法理和情理,合理、合情地划分双方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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